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58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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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5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附民字第581號原告 曾綿美 被告 戴吉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83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刑事部分,已於民國113年4月15日辯論終結,此有本院審判筆錄在卷可參,原告於113年4月16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本院收狀日期戳可憑),依照上開說明,原告起訴顯有未合上揭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一併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張怡婷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