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36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369號聲請人 楊振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91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2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民事第九庭法官曾育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書記官林祐均附表:113年度除字第369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野村鴻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2Z0000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