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6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649號聲請人 凃來好 代理人 賴鏘正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受益憑證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受益憑證,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124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民國113年3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謝宜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書記官張韶恬附表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泛太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3-D0-00-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