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小字第2225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板小字第2225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訴訟代理人  李裕吉
被   告  葉駿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民國105年10月6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伍仟肆佰壹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肆仟肆佰捌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伍仟玖佰捌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捌仟陸佰參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並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
依信用卡約定條款規定,相對人持信用卡得於各特約商店記
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原告每月代
被告暫付支出之款項或預借之金額(含手續費),被告應於
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
繳金額。逾期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益外,應另計付原告按
約定絛款訂定之利息計算及其它費用。經查,被告尚積欠消
費帳款新臺幣(下同)91,402元,在其中(卡號:00000000
00000000)55,417元,在其中(卡號:0000000000000000)
35,985元及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約金未給付,迭經催
告無效。為此,爰依信用卡使用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
訟,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自認原告有此債權,但質疑利息過高,利加利,
像滾雪球,讓被告無力償還,應取消利息部分。原告請求91
,402元是含利息在內。被告覺得負擔太大,被告知道欠錢要
還錢,但是現在的能力沒辦法還那麼多錢,被告工作不固定
,希望能像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77690號民事裁定駁回原告
之聲請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
負擔。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有原告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
務資料、戶籍謄本等件影本為證。而被告不否認有欠系爭款
項,惟辯稱利息過高,伊無力清償云云,然按有無資力償還
,乃係執行問題,不得據為不負履行義務之抗辯(最高法院
19年上字第1733號判例意旨參照),是被告所辯,尚難憑採
,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另按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銀
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
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百分之十五,銀行法第47條之1定有
明文。是原告已不待被告抗辯,即依此利率請求。從而,原
告本於上開信用卡使用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
如本判決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核屬正當,應予准
許。
四、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本件訴訟費用為1,000元,併依
職權確定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
板橋簡易庭法官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
書記官陳嬿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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