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5年度斗小字第17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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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斗小字第179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訴訟代理人 陳敬文
被 告 謝彥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790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3,382元,
自民國105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73計算之利
息;及其中本金新臺幣10,916元,自民國105年8月8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98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90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詹秀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
書記官陳瑶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