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撤緩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撤緩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一二二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甲○○偽造文書案件(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五五八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偽造文書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四月十四日以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五五八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一日;緩刑三年,於八十八年五月八日確定在案。於緩刑前即八十七年十二月間及緩刑期內即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復連續犯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八十九年五月三十日以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0三0號判處有期徒刑十月,於八十九年六月十七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楊國精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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