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撤緩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撤緩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一二一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易字第三九八九號、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五四五一號、八十九年執聲字第一八五八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前經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於民國(下同)八十七年十月六日以八十七年易字第三九八九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緩刑三年,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八日確定在案。乃其於緩刑期內即八十七年十一月間起至八十八年二月十一日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以八十八年上訴字第二二七五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按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甲○○現所在地係彰化監獄,又其最後住所地亦係在彰化縣,均非本院管轄範圍,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家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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