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中簡上字第3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中簡上字第三О一號
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上訴人因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本院台中簡易庭八十九年度中簡字第一四四八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日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四一三四號),提起上訴及移送併辦(聲請併辦案號:同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四八一七號),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理結果,認第一審簡易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
二、上訴人上訴意旨略以:被告甲○○之行為尚侵害告訴人MicrosoftCroporation有著作財產權之「MicrosoftWindows98」、「MicrosoftOffice97」等電腦程式著作,此部分為起訴效力所及,原審未予審酌,且被告供出上游販賣之陳建壬及 陳由宜 ,然該二人刑度較被告為輕,量刑亦失均衡云云。惟查被告意圖銷售而重製俗稱「大補帖」之光碟片,侵害告訴人大宇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著作財產權,經被告自承明確,並有扣案之光碟片在卷可稽,又依光碟片內容所載,業已包含告訴人MicrosoftCroporation有著作財產權之「MicrosoftWindows98」、「MicrosoftOffice97」等電腦程式著作,有據該光碟片內容列印之文件附卷可憑,並經告訴人MicrosoftCroporation代理人 李世章 到庭陳述明確,因此併案部分與有罪部分為同一事實,本院自得併予審理,且此部分亦經原審予以審酌,是上訴人指摘原審未及審酌云云,顯屬誤會;再查原審依據卷內資料斟酌被告犯行助長侵害著作財產權之不良風氣,被告銷售「大補帖」時間、數量、方式、所得利益,犯後坦承犯行,供出上游販賣者等一切情狀判處被告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緩刑四年,量刑亦稱允當,上訴意旨認原審量刑過重,亦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第三百七十一條、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三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六日
審判長法官蕭志鋒
法官張恩賜法官林郁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六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以犯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或第九十三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