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27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毀損債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七О八號
公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等因毀損債權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九七八六號),本院沙鹿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移由普通庭依通常程序審理(八十九年度沙簡字第三八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甲○○、乙○係夫妻關係。緣被告甲○○、乙○因共同積欠告訴人丙○○新台幣(下同)一百八十四萬多元貨款未還。被告甲○○、乙○均明知告訴人丙○○已於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三十一日,聲請本院為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八十八年度票字第二二一八號裁定),該裁定於八十八年四月二十六日業已確定在案。又告訴人丙○○復於八十八年十月八日聲請本院民事執行處就被告即債務人甲○○、乙○之動產實施查封在案,查封時被告甲○○、乙○均有在場。詎被告甲○○、乙○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即告訴人丙○○之債權,竟於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二日,共同將被告乙○所有坐落台中縣○○鎮○○段第三五八建號即門牌號碼為台中縣○○鎮○○路○段○○○號及其土地即台中縣○○鎮○○段第四十五地號之房地全部,設定六百萬元之抵押權給案外人 林陳伴 ,而處分財產,足生損害於債權人丙○○,因認被告乙○、甲○○涉共犯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之毀損債權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所明定。查本件被告乙○、甲○○經檢察官以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之毀損債權罪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依同法第三百五十七條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丙○○於本案第一審辯論終結前之八十九年七月十三日具狀撤回告訴,其撤回告訴狀於同年七日十八日到達本院沙鹿簡易庭,有撤回告訴狀一份附於本院八十九年度沙簡字第三八六號刑事卷內可稽,依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林宗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