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婚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婚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婚字第七十一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一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對居住於國外之被告提起訴訟,因對外國送達,須提出通知書、送達證書及起訴狀之譯文,始得囑託外交部條約法律司送達,原告於本院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七日命其提出上開譯文,因未提出,致未能對被告送達,復經本院於八十九年八月十五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十日內補正,已記明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林清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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