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7年度南簡字第171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洪敏智
被 告 楊政儒
鄭明賢
楊娜莉
楊麗莉
兼上開四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武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1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就被繼承人 楊玉泉 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辦理繼
承登記。
二、被告公同共有其被繼承人楊玉泉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
,應按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按本於當事人對於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所為之判決,判決
書得僅記載主文。又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
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
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第1款及第384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有本院民國108
年1月14日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是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
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434條之1第1款
、第384條、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台南市○○路○段○○○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
書記官陳鈺翰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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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種類│財產明細│權利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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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臺南市○區○○段○○○○○○○號│4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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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物│臺南市○區○○段○○○○號│4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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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土地│臺南市○○區○○段○○○號│48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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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土地│臺南市○○區○○段○○○○○號│48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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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編號│繼承人│應繼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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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楊政儒│5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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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告鄭明賢│5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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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告楊武憲│5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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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被告 楊娜利 │5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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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被告楊麗莉│5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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