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林松 和
相 對 人 莊秀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本院107年度橋簡字第408號確認本票
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本院開庭審理時,自承其向法
院聲請裁定之本票多係高利貸利息、簽賭六合彩之賭資,而
相對人至今仍從事高利貸款、簽賭六合彩之組頭,為免其繼
續危害社會,特向本院聲請准與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為民除
害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持有法庭錄音、
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
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
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當事人及依
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
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
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
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
,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
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
三、本件聲請人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目的,係謂相對人於開
庭時自承從事高利貸款、簽賭六合彩之組頭,聲請人欲為民
除害云云。惟當事人聲請錄音光碟之目的,應以主張或維護
其法律上利益為要件,而此項要件之基本內涵,衡諸法庭錄
音之主要目的,在於確保法庭程序之公開透明,使參與訴訟
之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因訴訟程序中已進行錄音錄影及保
存該資料,而受有適當之保障,則所稱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
利益,自應以其聲請使用之目的,係與該事件在法律上有利
害關係(或利益)者為限,此從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
辦法第8條第3項規定「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
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相互對照觀之,應可得佐證。故若聲請之
目的並非專供該案本身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所使用,應認
與條文規定之意旨不符,自難准許。從而,聲請人請求交付
法庭錄音光碟之目的,經核並非針對本件訴訟之主張或陳述
法律上意見,或提出攻擊防禦方法所必需,而係欲供其他用
途,已難認聲請交付之理由,與本件訴訟具有法律上之利害
關係(或利益)。本院經斟酌上開條文及辦法規範之目的,
認聲請人之聲請,與該條文及辦法規定之要件難謂相符,故
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蔡宜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書記官程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