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7年度屏補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屏補字第188號
原   告  曾秋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 孫慧玲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萬2,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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