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649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6490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劉俊杰
       洪偉烈
被   告  黃士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書記官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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