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6490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劉俊杰
洪偉烈
被 告 黃士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書記官劉曉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6490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劉俊杰
洪偉烈
被 告 黃士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書記官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