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47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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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4771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王誌鋒
被 告 吳旭東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六日上午九時
三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臺北簡易庭
法官李宜娟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書記官張閔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