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494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黎健生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訴訟代理人 李俊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5月2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7,25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5,13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