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7年度屏補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屏補字第182號
原   告  張世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春長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應將坐落屏東縣○○鄉○○段○○○
○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如圖示紅色部分面積162平方公
尺之地上物拆除,將土地返還原告。經查,系爭土地之公告土地
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700元,有系爭土地之土地
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參,則原告因被告返還土地所得受之利益
為27萬5,400元(計算式:1,700元×162平方公尺=275,400元)
,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7萬5,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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