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3056號
原 告 李承錦
被 告 蘇庭儀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七日下午三時
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陳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書記官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