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612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6125號
原   告 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健南
訴訟代理人  黃文欣
被   告 信華國際物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秀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上午
九時十一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書記官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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