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度附民字第8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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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附民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八七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史乃文 律師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四六三號殺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吳水木
法官陳朱貴法官洪慶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金卿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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