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聲保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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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29號

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林芸竹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芸竹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芸竹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刑並分別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及1年5月確定後,移送接續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4年7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609840號函核准假釋,而上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3年度簡字第115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鼎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雲璽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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