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簡附民字第23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簡附民字第231號原告 黃妍慈 被告 賴宏銘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簡字第426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義順法官徐啓惟法官宋庭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書記官陳秀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