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簡附民字第22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簡附民字第225號原告 蔡松潣 被告 羅珊慧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簡字第40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王素珍法官陳彥志法官李怡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書記官陳亭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