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簡字第23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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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士簡字第23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婕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0年度偵續字第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王婕安幫助犯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如附件)之記載外,並更正如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證據
並所犯法條欄第1項第3行及第4所載之「LINE」,均應更
正為「微信」。
二、核被告王婕安所為,係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幫助持有第二級毒品罪,並應依刑法
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爰審酌被告係幫
助他人犯罪,且持有毒品僅戕害施用毒品者之身心健康,尚
未危及無辜之他人,並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尚有悔意,暨
犯罪動機、目的、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致
於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則係就 蔡澤鎮 涉嫌持有毒品案件中查
獲,並非本件所查獲,且於蔡澤鎮持有毒品及 張咸靜 涉嫌販
賣毒品案件中尚須供作證據之用,自無法於本件中作為扣案
品沒收銷燬,併此說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刑法第30條第1項前
段、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莊富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5月2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5月21日
書記官吳雪華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
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