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簡字第23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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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士簡字第23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婕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0年度偵續字第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王婕安幫助犯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如附件)之記載外,並更正如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證據
並所犯法條欄第1項第3行及第4所載之「LINE」,均應更
正為「微信」。
二、核被告王婕安所為,係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幫助持有第二級毒品罪,並應依刑法
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爰審酌被告係幫
助他人犯罪,且持有毒品僅戕害施用毒品者之身心健康,尚
未危及無辜之他人,並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尚有悔意,暨
犯罪動機、目的、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致
於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則係就 蔡澤鎮 涉嫌持有毒品案件中查
獲,並非本件所查獲,且於蔡澤鎮持有毒品及 張咸靜 涉嫌販
賣毒品案件中尚須供作證據之用,自無法於本件中作為扣案
品沒收銷燬,併此說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刑法第30條第1項前
段、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莊富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5月2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5月21日
書記官吳雪華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
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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