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53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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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536號
原告 吳坤達
被告 周子宸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65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周子宸被訴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吳坤達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芙如
法 官 黃英豪
法 官 高郁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鍾宜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