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02年度馬小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馬小字第32號
原   告  吳玉華
被   告  林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陳報本件系爭支票業經向
付款人付款提示後,遭拒絕付款並做成拒絕證書之事證。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官陳炫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
書記官呂日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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