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1039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2年度北簡字第10394號
原   告  江素珍
訴訟代理人  王福龍
被   告  劉漢玉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北簡字第10394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於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102年11月28日下午4時
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林碧華
                 通 譯  袁素玉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後:
主文
本院一0二年度司執字第七六六八一號強制執行事件,就其中命
原告履行修復漏水部分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原告前與被告關於修復漏水等事件,於民國102
年4月24日成立調解,調解成立內容為「相對人(即原告)
願於102年5月31日前將臺北市○○街○○號4樓主臥室浴室漏
水部分修繕至不漏水狀態,屆期相對人如未修復至不漏水狀
態,願給付懲罰性之違約金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元。」,
然原告於102年5月3日以存證信函通知被告及里長,請求被
告開門以利修繕,然被告均未理會。因被告拖延期限致原告
無法於期限內修復,直至102年7月24日始修復完成,故無需
依調解成立內容給付懲罰性賠償金10萬元。乃依強制執行法
第14條之1規定起訴,並聲明:本102年度司執字第76681號
兩造間修復漏水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提出:證明書、存
證信函、聲明異議狀等件影本為證。
二、被告則以:被告於102年6月17日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後,原
告始有積極修復漏水,於102年5月3日至102年6月17日長達4
5天,原告均未以電話或書面告知修繕時間或約訪,顯示惡
意拖延,拒不履行修復。原告固稱於102年7月24日修復完成
,然原告前以簡訊告知被告於102年8月21日修復完成,故原
告應付違約金,至為明顯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提出:簡訊內容等件影本為證。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被告以本院102年度司北簡調字第466號
調解筆錄(下稱系爭執行名義)為執名義向本院聲請強制執
行,並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執字第76681號強制執行事件受理
並予執行(下稱系爭執行程序)在案。
四、按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
,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
起異議之訴。如以裁判為執行名義時,其為異議原因之事實
發生在前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後者,亦得主張之;債務人對於
債權人依第4條之2規定聲請強制執行,如主張非執行名義效
力所及者,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
提起異議之訴,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第14條之1第1項
也分別有所明定。經查:本件被告於102年6月17日向本院聲
請強制執行後,原告已修復漏水至不漏水之狀態等情,業經
被告自承在卷(本院102年10月31日言詞辯論筆錄第1頁),
並有被告所提原告之簡訊影本在卷可佐,應堪認該部分已生
消滅債權人請求事由,是原告請求撤銷該命其履行部分之執
行程序,即非無理,應予准許。次查:關於原告未依系爭執
行名義於102年5月31日前修復漏水,應賠償懲罰性違約金10
萬元部分,因被告尚未因系爭執行程序獲得清償等情,業經
本院調閱系爭執行事件之案卷查核屬實,則原告即無消滅或
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系爭執行程序亦無非執行名義
效力所及之情事,是原告請求撤銷該部分之執行程序,即非
有理。至原告雖一再爭執本件係被告故意不予勘驗方無法及
時修繕云云,惟本件原告係4樓住戶,本即可自行修繕系爭
執行名義所確定之執行範圍,況系爭執行名義並無被告應配
合修繕之條件,是原告上述主張,實無足取,亦與前述得提
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要件不符,應併敘明。
五、從而,本件原告請求撤銷本院102年度司執字第76681號兩造
間修復漏水等強制執行程序,其中關於命修繕至不漏水狀態
部分,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其餘部分,於法未合,為無理
由,應予駁回。
六、兩造其餘攻擊及舉證方法經審酌核與本件判決結果無影響,
爰不一一論述,併予敘明。
六、本件訴訟費用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及後附計算書確定如
主文所示金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林碧華
法官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
書記官林碧華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本件因原告未依
系爭執行名義履
行,故認應由其
全部負擔。
合計1,1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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