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2年度馬簡字第55號
原 告 林婉鈴
訴訟代理人 邱慧貞
林有福
被 告 許天助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馬簡字第55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於中華民
國102年1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於102年11月27日下午4時在臺
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簡易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
下︰
法 官 陳炫谷
書記官 呂日治
通 譯 李品儀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文
兩造共有坐落澎湖縣馬公市○○段○○○○號、面積二八一點三
七平方公尺土地,分割方法為:附圖所示編號A部分、面積一八
七點五八平方公尺土地,分歸原告取得;附圖所示B部分、面積
九三點七九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取得。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三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坐落澎湖縣馬公市○○段○○○○號、面積281.37
平方公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兩造所共有,原告與被
告所有權應有部分比例為2比1,原告欲興建房屋居住,卻因
被告應有部分3分之1,被第三人限制登記,而有不便,爰依
民法第823條、第824條等規定起訴請求裁判分割等語,並聲
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
陳述。
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
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
此限,民法第823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系爭土地為兩造所共
有,土地使用分區為一般農業區、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
無因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情形,又兩造就該地未訂有不分割
之約定,有原告提出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籍
圖謄本為證(見本院卷第8頁、第9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
。又按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0.25公頃者,不得
分割,但本條例中華民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前之共有耕地
,得分割為單獨所有,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第4款定有
明文。經查,系爭土地總面積雖未達0.25公頃,然許天助應
有部分之取得,係於86年8月30日因分割共有物而來,有系
爭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8頁),足以
推論系爭土地於農業發展條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前,許天
助即係與他人共有系爭土地,揆諸上開規定,該土地自不受
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本文不得分割之限制。綜上,則原告依
上開規定,訴請裁判分割共有土地,自屬有據。
四、按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
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以原物分配
予各共有人,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1項、第2項第1
款前段亦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裁判分割共有物,應斟酌各
共有人意願、土地性質及現有使用狀況、各共有人所分得土
地能否為適當利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因素為通盤考量,
以定一適當公平之方法為分割。經查:
(一)兩造共有系爭土地,使用分區為一般農業區、使用地類別
為農牧用地,該土地目前為空地,其上除遍植銀合歡及雜
草外,並無種植其他農作物。又系爭土地東側臨4公尺寬
之聯外道路,附近有2戶人家,往前距產業道路路程約10
0公尺等情,有本院勘驗筆錄1份及現場照片7張在卷可稽
(見本院卷第53頁至第57頁),復經本院囑託澎湖縣澎湖
地政事務所製作土地複丈成果圖即附圖所示之分割方案附
卷可參(見本院卷第62頁)。
(二)查系爭土地地形為略呈西南東北向之梯形,面積為281.37
平方公尺,有上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籍圖謄本及土
地複丈成果圖可參(見本院卷第62頁)。本院參酌原告所
提出之分割方案,依系爭土地目前之使用狀況以及兩造所
分得之土地面積相當、尚稱方正,且均直接與對外道路相
連,臨路寬度均有相當長度,對共有人間尚屬公允。從而
,本院如採附圖所示之分割方法,並無原物分配顯有困難
之情事存在,復酌以當事人意願、共有物之利用、經濟效
用及全體共有人利益等情,認依如附圖所示之方法分割,
應能符合公平原則,故本院就系爭土地之分割方法,採主
文第1項所示分割方案,為妥適公允。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規定,請求分割系爭土
地,係屬有據,應予准許。本院認採主文第1項所示分割方
案,為妥適公允,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呂日治
法官陳炫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
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
書記官呂日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