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鳳補字第27號
聲 請 人 古茂松
相 對 人 邱仕立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返還土地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
據繳納聲請費,復未於聲請狀載明系爭調解標的價額,本院
無法核定調解標的價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
內補正系爭高雄市○○區○○段○○○○段000000000
00地號土地之不動產第一類登記謄本,並陳明相對人占用
系爭土地範圍面積為何(約略估計即可,計算單位為平方公
尺),以資核定本件調解標的價額暨其應繳調解聲請費,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鳳山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