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2年度岡簡字第30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訴訟代理人  王振碩
訴訟代理人  陳巧姿
被   告  林建忠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岡簡字第304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2年11月27日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
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嘉惠
  書 記 官 蕭主恩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叁仟肆佰玖拾元,及其中新臺幣
玖萬陸仟捌佰叁拾伍元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債權額計算書
、債權讓與證明、債權讓與報紙公告等件各1份為證,經本
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
作何聲明或陳述,是經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起訴
主張之事屬實,其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向被告請求清償借
款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蕭主恩
法官陳嘉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
書記官蕭主恩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