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5年度士簡調字第80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簡調字第805號
原   告  陳泓逸
被   告  于進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欠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
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19
萬8000元,事實理由僅載如附件(即起訴書後附臺灣士林地
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偵字第7165號不起訴處分書),查上開
不起訴處分書係原告以被告向其訂購彩券其後未付款積欠
1,980,000元,認被告涉詐欺提告,惟上開不起書處分書偵
查後認定原告主張被告積欠貨款未付一事未構成詐欺罪,僅
屬民事債務不履行之糾紛,而對被告為不起訴處分,故原告
引用上開不起訴處分書為附件提起本件給付訴訟,即應基於
買賣法律關係主張,先予敘明。次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台
北市信義區,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件在卷可佐,又本
件兩造並未約定貨款付款地,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
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7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7日
書記官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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