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5年度玉簡字第3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5年度玉簡字第31號
原   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黃天牧
訴訟代理人  張蕙纓
被   告  劉忠日
上列當事人105年度玉簡字第31號償還補償金事件,於中華民國
105年11月16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簡易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沈培錚
    書記官 張雅雯
    通 譯 林傑臣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79,152元,及自民國(下同)
105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88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玉里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張雅雯
法官沈培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
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
法院書記官張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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