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05年度城簡字第85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城簡字第85號
原   告  凌麗如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劉家伃 等核發支付
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06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
定,應繳裁判費1萬5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
尚應補繳1萬53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
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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