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城簡字第85號
原 告 凌麗如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劉家伃 等核發支付
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06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
定,應繳裁判費1萬5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
尚應補繳1萬53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
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