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1923號
上 訴 人 明健執行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鍊
被 上訴人 張遠哲
法定代理人 韓佳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4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萬貳仟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參
仟參佰壹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伍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3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