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簡字第88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簡字第88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朱明德
       朱重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之被繼承人 朱進強 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含
  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遺產清冊(因原告未陳報朱進
  強之身分證字號及上開除戶謄本,本院無從依職權向財政部
  國稅局函查遺產清冊,應由原告一併補正)、遺產稅繳納證
  明書或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全體繼承人遺產分割協議
  書。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
  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
  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淑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曹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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