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簡字第88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朱明德
朱重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之被繼承人 朱進強 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含
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遺產清冊(因原告未陳報朱進
強之身分證字號及上開除戶謄本,本院無從依職權向財政部
國稅局函查遺產清冊,應由原告一併補正)、遺產稅繳納證
明書或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全體繼承人遺產分割協議
書。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
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
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淑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曹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