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237號上訴人即被告立伸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仕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黃祥通 即台榮企業社間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237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6年3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1237號判決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423,202元暨法定利息,上訴人上訴聲明為請求原判決廢棄、另判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駁回,是上訴利益金額即為2,423,2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5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37,585元,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5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毛彥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元佑中華民國106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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