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4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453號原告 洪銘揚
謝文忠 蔡金蓮 陳海瀅 吳陳素賢 吳清來 吳宗益 馮芝鳳 被告 周瑞慶
張辰鐘 李金龍 陳東豐 吳並修 陳若慧 陳延浩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108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周瑞慶為本案108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違反銀行法案件被告(追加起訴千鼎公司違反銀行法及移送併辦億圓富集團違反銀行法);被告張辰鐘等人因同一億圓富集團違反銀行法案件,被告張辰鐘遭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通緝外,其餘被告李金龍、陳東豐、 吳並修業 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且被訴共同違反銀行法及被告陳若慧、陳延浩被訴幫助違反銀行法部分亦均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號、第9號為有罪判決。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莊珮吟
法官黃鳳岐法官李貞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
書記官洪王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