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4年度羅補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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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羅補字第106號
原   告 東利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庭帆
訴訟代理人  楊士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誼豐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並提出原告公司登記資
料、車禍報案資料,及支出修復費用之統一發票或收據(應載明
零件費用若干),並附繕本,逾期不繳或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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