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小字第2013號
原 告 謝瓊國
上列原告與被告利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獎金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57,000元(2,850元×20個月=57,000元),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和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