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保險簡字第10號
原 告 金川園藝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雪玉
訴訟代理人 吳啟昇
被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陳柏廷 律師
複代理人 李欣倫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六日下午
三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因原告於民國104年7月20日具狀聲請傳喚其工務部經理 楊潤田 到
場作證(待證事實為系爭保險事故時,楊潤田在現場目睹事故發
生後之情況),本件仍有查明之必要,爰為再開辯論,並指定民
國104年8月26日下午3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
。
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葉詩佳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
書記官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