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勞小字第49號
原 告 劉漢興
被 告 皇家商業機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金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4年7月24日所
為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查兩造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本院於
民國104年7月24日依院內查詢結果以原告未依本院104年7月
8日裁定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而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惟原告確已於104年7月15日經超商繳納上開裁判費,惟該繳
費單於本院前開裁定後,方始到達,有本院規費繳款單為證
,是仍應認原告已補正起訴所應具備之程式,本院前以上開
裁定駁回其訴即有違誤,應予撤銷。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詹駿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
書記官張閔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