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4年度羅補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羅補字第91號
原   告  楊文山
訴訟代理人  林世超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坤榮 等17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
  起訴時未提出下列書證,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提出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
 ㈡倘被告 王清泉楊林阿邁 已死亡,則應提出其等之除戶戶籍
  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等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
  ,並陳報其等之繼承人有無依法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倘其
  等繼承人均未拋棄繼承,則應具狀追加為被告,並按追加被
  告人數附起訴狀及其證物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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