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小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小字第24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琬昀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訴訟代理人  華祥任
       鄭又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電話費
事件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
備之程式。而按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
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
6月1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
同年月22日送達上訴人之住所,未獲會晤本人,已將裁定交
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
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蔡和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
書記官薛德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