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14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14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一四三四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五八一七號),業經本院於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七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楊萬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坤宗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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