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9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上易字第9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易字第93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捌年貳月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
5款規定,於民國97年11月7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8年2月
6日第1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8年2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1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曾永宗
法官王伯文法官任森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19日
書記官廖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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