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8號聲請人甲○○代理人乙○○相對人財團法人私立長榮大學
統一編號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私立長榮大學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
財團法人私立長榮大學董事會組織捐助章程准予廢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財團法人私立長榮大學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教育部於82年1月13日以台(82)高字第02062號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13冊、第27頁第223號)。
因捐助暨組織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乃遵照私立學校法第八十七條號規定,提請第七屆第十次董事會決議,補充變更如附表,而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云云。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財團法人私立長榮大學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何清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
書記官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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