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交訴字第14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交訴字第1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交訴字第一四一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公訴人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0六六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台灣台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二、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五條第一項所規定,本件被告之住所或所在地係在台東而其犯罪地又係在宜蘭,公訴人向本院提起公訴,揆諸上開說明,自有未合,被告具狀聲請移轉台灣台東地方法院審理,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許金樹
法官郭德進法官王靜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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