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34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四六六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三年度聲沒字第七0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一‧二六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自民國九十一年六、七月間某日起至九十三年六月十八日止,連續在台中縣○○鄉○○路○段○○巷○○號,施用第二級毒品,為警於九十三年六月十八日十五時二十分許,在台中縣○○鄉○○路○○○巷○○號查獲,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包(驗餘淨重一‧二六公克)。因被告依本院九十三年度毒聲字第七0五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二一八九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係違禁物,應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定。查本件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一包(驗餘淨重一‧二六公克,見卷附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通知書),屬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不問屬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揆諸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官鍾堯航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