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0年度重簡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簡字第三四一號
  原   告 升勤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天德
  被   告 甲○○○○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光燦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三重簡
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陳世杰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林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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