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簡字第三四一號
原 告 升勤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天德
被 告 甲○○○○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光燦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三重簡
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陳世杰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林麗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