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玉里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玉交簡字第三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平國
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四八一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黃平國因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ぇ被告黃平國於警訊時及偵查中之白自。え道路交通事故調查
報告表、相驗筆錄、相驗屍體證明書、驗斷書各乙紙為證。本件事證明確,被告
犯行堪以認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第四十
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六十二條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二款、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罰
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玉里簡易庭
法官湯文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律條文: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
三千元以下罰金。